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3〕3 号
发布时间:2023-02-09 09:08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沧水涂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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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宜平

公司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园山路20号

 

2022年11月1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沧水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1月1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2号)。2023年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3〕4002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3〕3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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