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2〕2号
发布时间:2023-01-18 15:0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子仲肾脏病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M1TUN8P

法定代表人:周华军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北路288号一楼临街门面

 

2022年10月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子仲肾脏病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单位预处理后排放的医疗废水进行现场采样。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JK2210124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粪大肠菌群排放浓度1.6×104MPN/L,超过《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粪大肠菌群数预处理标准5000MPN/L的2.2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执法检测报告JK2210124、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7号)。11月30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3005号),告知你单位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12月5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12月29日公开进行了听证。2023年1月6日我局案审会对案件进行审查,结合听证笔录你单位的陈述内容,从有利于当事人角度出发,考虑你单位调查过程积极配合,无明显主观过错,且系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第十一条不予处罚和可以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8****1775

何喆厚               电    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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