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30号
发布时间:2023-02-02 17:0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康泉豆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R7MXA9B

法定代表人:陈凤姣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五福东路(原森艺家具厂)

2021年8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康泉豆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检查,你单位2020年4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注册资本200万元,实际投资100万元。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现场无法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未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竣工自主验收报告。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108188)分析数据结果,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检测结果:化学需氧量浓度727㎎/L,参考《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

三级标准中化学需氧量标准限值500㎎/L,超标0.454倍)。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3.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108188);8.委托书;9.康泉豆制品投资明细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16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8号),9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5号),12月13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凤姣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1〕55 号)。2022年3月14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凤姣就我局对其行政处罚一案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22年5月30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对原告陈凤姣诉被告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罚款一案,以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2)湘0922行初57号)作出判决,认为我局在获知你单位注销后,直接将行政处罚对象由你单位变更为陈凤姣个人系适用法律错误,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15日启动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程序,7月8日向作出准予你单位简易注销登记行政许可机关即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关于撤销湖南康泉豆制品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建议书》,现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2021年9月30日对你单位作出的简易注销登记,我局于2022年10月31日对你单位重新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2022年11月3日,你单位递交《关于要求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书》;11月4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2〕8号);定于2022年11月25日举行听证会;11月25日,你单位未参加听证会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0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2〕8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却已建成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对直接责任人陈凤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下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对直接责任人陈凤姣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以上罚款总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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