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22〕34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1-17 17:0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荷兰七箭啤酒(湖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533687741

法定代表人:黄枝水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紫竹路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1日对荷兰七箭啤酒(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在运行过程中厌氧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破损,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不符合环评批复(益环赫审(表)[2019]48号)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污水处理站厌氧池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要求。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4号)。2022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2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经市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桃江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4455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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