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31号
发布时间:2022-12-29 11:13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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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龚孟群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山青铺组

2022年8月25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鑫焘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气排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2080311)结果显示,你单位废气排口所排污染物中二氧化硫的折算浓度为678mg/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中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的3.52倍。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6.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2080311)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1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22年11月9日你单位向我局申请了生态损害赔偿,2022年12月9日,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生态损害赔偿协议》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版)(六)违反大气运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计算,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玖仟伍百元整(179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姚  剑               电    话:199****680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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