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5001号
发布时间:2022-12-29 11:12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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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云戈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2022年11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一条瓦楞生产线在生产,1台8吨生物质锅炉使用废纸板作为燃料,锅炉房外侧存放有大量废竹胶板,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锅炉废气采样,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211(CG)100),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的采样分析结果显示颗粒物三次检测结果折算浓度分别为134.1mg/m3、63.3mg/m3、86.8mg/m3,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0mg/m3,你单位的采样检测结果三次均超标,分别超标347%、111%和189%,平均超标215%。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人劳动合同书;9.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益环审(表)〔2009〕60号);10.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益环竣监字〔2011〕017号)(部分);11.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211(CG)100);12.委托检测函及送达回证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1月30日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211(CG)100));2022年12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1号);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0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211(CG)100))、《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1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5001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 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2%×100万=29万元,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  锋               电    话:138****1775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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