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2〕5004号
发布时间:2022-12-29 11:08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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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爱锋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五里堆社区(晶益电子生产车间101室)

 

2022年11月7日,湖南省特护期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帮扶组在资阳区开展现场检查期间,发现益阳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2022年11月1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你单位晶体谐振器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存放有废硝酸瓶3瓶、废硝酸约10升、废矿物油约4升、含油废抹布手套约0.5公斤,危废标识标签为你单位自制红底黑字长方形字条,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危险废物标志标签

的规定。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人劳动合同复印件;9.益阳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晶体谐振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10.《关于益阳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晶体谐振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资环评表〔2021〕25号)复印件;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2.益阳诚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3.危险废物接纳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12月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4号),在责改期限内,你单位完成了整改。12月9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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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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