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2〕3004号
发布时间:2022-12-02 16:58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华港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40610963T

法定代表人:彭俊喜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长坡岭村桃花仑东路1900号

 

 

2022年9月27日,接12345市长热线投诉,湖南华港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有异味散发。10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执法人员对湖南华港饲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废气排口进行有组织废气现场采样。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常生产,生物质锅炉运行正常。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ZXJC202210(CG)002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氮氧化物(NOX)折算排放浓度308.33mg/m3,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200mg/m3的0.54倍。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环境竣工验收报告、执法检测报告ZXJC202210(CG)002、现场视频、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0月2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6号),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3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11月7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减免或减轻湖南华港饲料科技公司锅炉排放不达标处罚的申请》材料,未要求听证。

经复核,你单位无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节,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数额得当,故对你单位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减免或减轻湖南华港饲料科技公司锅炉排放不达标处罚的申请》中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300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6-1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有组织排放)的裁量标准表,你单位裁量起点为10%,裁量因素如下:超标状况(超标最严重的污染因子)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50%以上不足100%的裁量百分值4%,小时排气流量1000标立方米以上不足1万标立方米的裁量百分值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的裁量百分值5%,其余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无累加,无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故罚款金额(10%+4%+3%+5%)×100万=22万。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20000元(贰拾贰万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锋               联系电话:138****1775

何喆厚             联系电话:139****000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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