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不罚〔2022〕4003号
发布时间:2022-11-11 10:48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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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恒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白杨路以西、云雾山路以南

2022年5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废水、废渣进行采样分析,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2022年5月24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益环令监〔2022〕005号)显示,总排口的总铜监测结果为102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第二类污染物总铜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0.5mg/L的203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2022年7月13日,市支队按要求组织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市森林公安、赫山区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案情会商并形成了会议纪要;2022年9月14日,市局召开了案审会,经过讨论,并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检察、森林公安三个部门会商会议纪要,认为当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也积极进行了整改,场地调查结果证明对外环境未造成影响,该案不符合移送公安机关条件,决定不予移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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