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2〕5002 号
发布时间:2022-11-23 20:33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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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郑云戈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

 

2022年2月2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单位食堂前堆放了3吨左右建筑工地废模板,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调阅你单位在线监测系统发现氮氧化物历史数据存在小时超标现象。2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委托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锅炉废气采样,根据湖南精科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2147),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的采样分析结果显示氮氧化物三次检测结果折算浓度分别为213mg/m3、201mg/m3、209mg/m3,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中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200mg/m3,你单位的采样检测结果三次均超标,分别超标6.5%、0.5%和4.5%,平均超标3.8%。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人劳动合同书;9.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批复(益环审(表)〔2009〕60号);10.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益环竣监字〔2011〕017号)(部分);11.益阳市华发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超标记录;1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2147)及送达回证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3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2日送达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2147);2022年5月17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4号);同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K220214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4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15号)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倍数低于0.3倍,违法行为轻微,在责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并积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总计约5万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2022年7月8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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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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