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3002号
发布时间:2022-10-24 17:17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四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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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 术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71号

2022年5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接信访投诉对益阳四通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现场可闻到刺鼻的油漆气味,进入烤漆房的卷闸门呈半开放状态,烤漆房内停放有一辆烤漆未完工的小轿车。你单位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光解净化一体机活性炭板结,吸气口被杂物遮挡,设备过滤棉严重堵塞,设备中部分过滤棉未安装。你单位因废气问题于2022年4月至今被周边群众反复投诉。

经调查,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生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益阳市赫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益阳四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维修与保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废矿物油、废铅酸蓄电池处置合同》、环保举报办结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17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2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2号),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00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9日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2022年8月19日我局公开进行了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002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6-3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废气的裁量起点10%,空间设备未密闭,已安装但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10%,各裁量因素的裁量百分值累加之和为10%+5%+10%=25%,罚款金额5万元(20万元*25%),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提出的裁量基准中逸散范围—影响范围较大(厂界)22%的裁量因子证据不充分的听证意见依法采纳,综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锋               联系电话:13873781775

曹振峰             联系电话:1360737791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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