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28号
发布时间:2022-09-29 21:54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QYPG87

法定代表人:姚文伟

注册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汉资江城8栋203室

生产经营场所:益阳市新材料产业园

2022年5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废水总排口的生产废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经检查,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为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实际运营单位。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运营生产,根据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5月24日出具的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报告(益环令监〔2022〕006号),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化学需氧量监测结果为108mg/L,总镍监测结果0.10mg/L,分别超出其排污许可证规定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化学需氧量一级标准(A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50mg/L的116%,总镍最高允许排放浓度0.05mg/L的100%。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人劳动合同书;9.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副厂长邵良华身份证复印件;10.《关于〈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益环审(书)〔2016〕29号)复印件;11.《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复印件;12.《益阳市创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精检竣监〔2021〕099号)(部分)复印件;13.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委托试运营合同及相关委托运营协议、报告复印件;14.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和委托运营项目投标文件(技术文件部分)(部分)复印件;15.排污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6.生产药剂使用记录表(部分)复印件;17.化验数据日报表(3月至5月)及益阳清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会议纪要(20220104号)复印件;18.工程结算单(污泥运输)及活性污泥投加照片;19.监测数据报表(2022年5月20日);20.益阳长春经开区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水质监测报告(益环令监〔2022〕006号)及送达回证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5月30日送达监测报告(益环令监〔2022〕006号);8月19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0号);9月1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8 号);9月14日,你单位递交《听证申请书》,当日,我局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2〕6号);9月19日,我局送达《延迟听证通知书》;9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当日,听证人员经综合评议,出具了《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益环令监〔2022〕00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8 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2〕6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主动要求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93672.50元。其中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43672.50元,用于环保绿化工程20000元(与益阳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已付款),用于生态损害赔偿宣传30000元(与益阳市萤火虫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已付款)。你单位主动进行生态修复,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同时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7-1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直接向水体排放)的裁量标准作出如下裁量:基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37%×100万=37万元。参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局党组会议纪要和《行政处罚听证报告》,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