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22〕24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23 11:1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3MA4LK5R83P

法定代表人:李献忠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光明社区徐家湾二组

2022年4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14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6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0号);2022年7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条文准确,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0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石  磊       电  话:1990737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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