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免罚字〔2022〕5001号
发布时间:2022-09-09 09:05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匠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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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曾士凌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利达路05号

 

2022年4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省匠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对吹膜收卷一体机吹膜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配套建设有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设施内暂未放置过滤棉+活性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一台引风机正在运行,吹膜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之后经排气筒未经处理排放到外环境。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附现场示意图);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7.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8.被委托人劳动合同书;9.《关于湖南省匠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PE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益资环评表〔2021〕22号);10.湖南省匠星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00吨PE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6月2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5009号),在责改期限内,你单位完成了整改。7月21日,经案件审查会集体审议,鉴于你单位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陈  峰             联系电话:13873781775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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