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环罚字〔2022〕3001号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02 08:27 作者: 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G7BE9M

法定代表人:皮取林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龙山社区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1日对湖南卓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车间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生产过程中有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3号);2022年7月2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储梦莹       电  话:152****5671

石  磊       电  话:199****5733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