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13号
发布时间:2022-08-02 11:36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刘文超(预制场):

身份证号码:43232119731211****

负责人:刘文超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荷叶塘村秧田咀村民组

 

2022年3月1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衡泉路232号刘文超预制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现场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产品为1.0-4.0米预制板,生产区域露天堆放有约30吨砂石和40吨碎石。你单位建设项目于2006年4月建成并投入生产,至今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经调查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上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4月2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4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04号),

2022年5月2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知字〔202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300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知字〔2022〕13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与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过2年追溯期,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 10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2-1裁量起点20%、裁量因子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0%,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未建设,主体工程即投入使用12%,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11%,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对你单位罚款48万(100万*(20%+0%+12%++0%+5%+11%+0%+0%)),结合表12-3对违法责任人员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25%=(5÷20*100%),造成环境危害尚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0%,责任主体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0%,对负责人罚款金额5万元=[25%+(0%+0%)×(1-25%)]×20万。综上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刘文超(预制场)罚款人民币:480000元(肆拾捌万元);

对负责人刘文超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曹振峰             联系电话:136****791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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