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2〕26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09:2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9234471090376

负责人:张义勇

地址:安化县东坪镇沿河街

2022年2月1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你单位)管理的安化县生活垃圾填埋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未经处理的水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照片;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5.主要负责人、场长、副场长身份证复印件;6.职务任免文件复印件;7.环评批复复印件;8.检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2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条:(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按照2018年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07374455

王兆祥               电    话:19907376866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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