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决定书 益环查字(2022)3001号
发布时间:2022-06-21 14:5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单位:益阳四通汽车维修服务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94035987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71号

法定代表人:刘术

2022年5月2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益阳四通汽车维修服务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正在生产,生产现场可闻到刺鼻的油漆气味,烤漆房内有一辆银色丰田小轿车正在进行烤漆操作。企业配套建设的挥发性有机物光解净化一体机设备活性炭板结,设备吸气口被杂物遮挡。设备过滤棉全部堵塞,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

以上事实,有现场取证照片、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的挥发性有机物光解净化一体机1套、车用烤漆房1间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2年5 月24 日起至2022年 6月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物品清单见附表。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25日

附: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序号

物品名称

规 格

数 量

质量

备  注

1

挥发性有机物光解净化一体机

1.0*2.5*1.3

1套

查封

2

车用烤漆房

3.8*8*3

1间

查封

以上清单,物品与实物一致。

现场负责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及执法证件号:曹振峰  湘08001100070  谭创 湘08001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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