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4-24 16:32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宇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JQ5B4B

法定代表人:陈斌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珠波塘村

 

2022年3月4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宇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部分原料堆场、成品堆场露天堆放,未进行密闭,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3月11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3月15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1001号)。2022年4月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1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6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计算结果,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陈  锋             联系电话:138****1775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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