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57号
发布时间:2022-02-17 15:2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MA4PGXAT5W

法定代表人:丁稳亮

地址:益阳市桃江县灰山港工业集中区创业大道

2021年11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博威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HW08 900-249-08),并将危险废物(HW08 900-249-08)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2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XXXX4455

王  峰               电    话:173XXXX419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