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4001号
发布时间:2022-01-30 10:52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天一玻璃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FGKU65

法定代表人:朱吉祥

地址:益阳高新区秀水西南侧12-13-2

2022年1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天一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一条钢化玻璃生产线。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1月13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月1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1号)。2022年1月2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4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2〕40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五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郭明映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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