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54号
发布时间:2021-10-20 09:1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新方向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PL87X4

法定代表人:方敏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文昌北路02号

2021年7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市新方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车间内南面大门口一侧堆放的使用过的三氧化二锑、聚乙烯蜡、十溴二苯乙烷等原辅材料废包装袋进行了现场采样。根据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108(CG)007),三氧化二锑废包装袋采样分析结果为:总砷浓度为5.97mg/L,锑浓度为26.6mg/L,参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的规定,你单位的三氧化二锑废包装袋为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且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108(CG)007)等。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5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9月10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7号);9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9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书》;9月28日,你单位书面撤回了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5007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54号)、《听证申请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 :工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皮正祥             联系电话:15073701308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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