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13号
发布时间:2021-10-09 11:43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帝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QJUX543

法定代表人:陈娟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东部新区

我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湖南帝玺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4、营业执照复印件;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07374455

石  磊                电    话:1387371927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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