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1〕4004号
发布时间:2021-10-08 11:12 作者: 来源:益阳日报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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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益阳美槿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喷漆房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2、将危险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堆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现场录像、《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7月2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8月24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4004号)。2021年9月16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400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4006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4004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初次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郭明映             联系电话:19907375640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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