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3001号
发布时间:2021-09-16 14:10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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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海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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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1年3月3日、3月1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龙岭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8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23日送达《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2002号)。2021年4月1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1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200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1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1、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5、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对项目负责人王立新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6151881

杨成军             联系电话:1346787882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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