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3008号
发布时间:2021-08-25 14:5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鹰潭市月湖区恒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20564156004

法定代表人:吴翊天

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立新港14号

2021年4月1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工作人员对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常益长2号搅拌站(鹰潭市月湖区恒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负责常益长站高铁供应混凝土生产,你单位私自将厂区内雨水沟渠挡水墙进行了长13厘米、宽10厘米的开口,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出料仓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厂区雨水沟渠挡水墙擅自开口处,流入厂区西北方自然形成的泥土沟渠,然后流入城际干道雨水沟,再经路基下方自行设立的PVC黑色管道流入城市管网。依据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ZH/HW20140217),你单位厂区西北侧废水沟废水数值分别为PH12.3(无量纲),悬浮物为504mg/L,化学需氧量为2.49×103mg/L,氨氮为41.2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标准限值PH6-9(无量纲),悬浮物7.2倍,化学需氧量24.9倍,氨氮2.74倍。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以私设暗管和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2、超标排放废水。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相片,《调查笔录》,检测报告,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采样员资格证,环评批复,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停产整改通知书》,承包协议,鹰潭市月湖区恒源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涉案人员岗位职责,劳动合同书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9日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6月8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8号)。2021年7月2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300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1〕3008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3、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并处六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因你单位一行为违反多项法律,应按处罚较重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联系电话:130****1881

曾加佳             联系电话:138****0152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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