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1〕35号
发布时间:2021-07-13 14:4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当  事  人: 何丰

身份证号码:43232119770222****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岳家桥镇戚家岭村廖家里村民组

2021年3月25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益阳市城管执法局、益阳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你在益阳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赫山区客天下项目工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编号为CAT0313DAP00929)进行了现场检查,委托湖南蔚来检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在赫山区客天下项目工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挖掘机:机械编号为CAT0313DAP00929)进行尾气检测。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验报告(编号:WLJC20210325-4)显示排气烟度平均值为1.44m-1,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Ⅱ类烟度限值规定的0.8m-1的排放限值要求。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检验报告(WLJC20210325-4);5、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益政通〔2020〕2号),我市已依法划定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你在赫山区客天下项目工地作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正位于该区域内。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你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2021年4月2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0035号),要求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你享有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020年6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5号),并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1〕0035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5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五千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手机号码隐私泄露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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