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48号
发布时间:2021-07-22 10:5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736753478K

法定代表人:符杰

地址:益阳市安化县马路镇潺坪村

2021年6月7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成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2019年11月将原料包装桶危险废物(HW49)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利用经营活动。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版)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4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48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版)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版)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一般违法情节的,处七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99XXXX4455

胡朝晖               电    话:173XXXX442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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