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1〕40号
发布时间:2021-06-02 08:4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湘菜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61NX5Q

法定代表人:蔡春

注册地址: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镇涧山村

2021年4月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湘菜源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排口外排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分别为147mg/L、138mg/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浓度限值的1.1倍、0.3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勘查示意图;4、调查询问笔录;5、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H∕HW21040108);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40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1年5月7日向我局递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5月8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1〕1号),通知你单位听证会有关事项,并于2021年5月28日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蔡春出席了听证会。你单位提出了以下意见:1、处罚过重,不能接受;2、取样时公司设备正在调试,调试时的取样不能作为处罚依据;3、现在公司十分困难。4、环保部门要以帮扶企业为主,不能以罚款为目的。我局认为你单位外排废水超标排放一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得当,依法对你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40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2、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XXXX1881

王  峰               电    话:173XXXX4199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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