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33号
发布时间:2021-05-25 22:17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88007418X

法定代表人:肖辅臣

地址:益阳市梓山西路

 

2021年3月29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高新大队执法人员对益阳建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部分水污染物不经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到外环境(1#渗坑、2#渗坑);2、沉淀池废渣、混凝土废渣堆放在厂区,未采取“三防”措施;3、砂石堆场未采取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副总经理王令奇身份证复印件;7、环保负责人吴敌身份证复印件;8、现场勘察示意图;9、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103(CG)061);10、环评批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3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考虑到2020年7月2日,你单位因未对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进行密闭贮存被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款3万元,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以下的罚款”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般违法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的罚款”,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日期: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改正方式包括: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可向我局书面申请解除停产整治的决定,自我局接到解除停产整治申请之日起,本决定中停产整治视为解除。如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或者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发现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我局将根据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和环境违法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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