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1〕3号
发布时间:2021-01-21 16:27 作者: 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396326233G

法定代表人:李小芳

地址: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沿江路滨江明珠1304房

2020年12月9日,益阳市沅江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永州市湘永锅炉节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15吨生物质锅炉进行了调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湖南正勋检测有限公司对锅炉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012(CG)029)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锅炉排放废气颗粒物折算平均浓度633.5㎎/m³,氮氧化物折算平均浓度434.8㎎/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要求,分别超标20.12倍、1.17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负责人欧全明身份证复印件;7、湖南恒瑞管桩科技有限公司 锅炉废气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012(CG)029)和送达回证;8、环评批复打印件;9、锅炉供汽承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我局于2021年1月7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1〕3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参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九条第二项“3、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胡朝晖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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