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0〕12号
发布时间:2021-01-13 08:59 作者: 来源: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顺建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Q5QK46N

法定代表人:郭重斌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新桥山村

2020年11月3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顺建碎石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6、负责人冷大力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勘察示意图;8、环评批复打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及堆场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储存上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2月25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依据《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初次违反及时改正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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