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0〕1004号
发布时间:2020-12-11 15:15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新凤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LQCANXJ

法定代表人:龚兆仁

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909056033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桥山村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李昌港乡凤凰坝村中和垅村民组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19年12月3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会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益阳新凤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监测,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废气处理设施(脱硫塔)出口废气中二氧化硫超过排放标准。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益阳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20]001号)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19年12月31日进行了立案调查。2020年1月14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0]01号)。2020年1月14日送达了《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月23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后你公司申请延期听证,放弃听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责改字[2020]01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1号)、《听证通知书》和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根据你单位陈诉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会议研究决定,决定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对益阳新凤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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