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2020〕8号
发布时间:2020-11-18 14:53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

负责人:王海峰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城际干道旁顺德城旁

2020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常益长铁路项目经理部二分部(以下简称你单位)建设的常益长铁路二分部3#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常益长铁路二分部3#搅拌站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2. 常益长铁路二分部3#搅拌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混凝土施工生产记录;6、施工劳务分包合同;7、承包运营方营业执照;8、调查对象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我局于2020年9月14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8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经案审会决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肆佰叁拾元玖角伍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陈  锋                电  话:138****1775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  编: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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