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20〕2006号
发布时间:2020-09-18 16:1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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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金龙屠宰场(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废水处理站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185mg/L、大肠菌群数为9200个/L,分别超过了国家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的1.31倍、0.84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照片、录像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ZH∕HW20200970);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超标排放废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200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20年7月24日向我局递交了《申请听证报告》,我局于2020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益环听通字〔2020〕02号),通知你单位听证会有关事项,并于2020年8月21日在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你单位代理人艾寿保和艾电保出席了听证会。

综合你单位听证会意见,你单位认为废水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是设备被雷电击坏,停运了几天导致。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意见不影响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0〕2006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书》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裁量权基准中的第二点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李文龙               电    话:137****176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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