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0〕0012号
发布时间:2020-08-26 15:27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高平中学: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0448800380F

法定代表人:周桂林

地址:益阳市赫山区欧江岔镇高坪村

2020年6月28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高平中学(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检查,湖南中昊检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你单位的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需要配套建设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且未经验收;2、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201063)显示,你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浓度分别为251mg/L、24.6mg/L、65.2mg/L,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分别超标1.51、0.64、2.25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H/HW20201063)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29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2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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