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2020〕0011号
发布时间:2020-08-12 14:06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恒成化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673592987U

法定代表人:肖坤玉

地址:益阳市龙光桥镇全丰村

2020年7月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对益阳市恒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湖南正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锅炉废气出口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007(CG)005)显示,你单位废气出口所排污染物中颗粒物平均排放浓度为83.3mg/m3,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的1.77倍。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调查询问笔录;3、环评批复及验收意见复印件;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ZXJC202007(CG)005);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7、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7月30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2020]001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结合案审会决议,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881

胡朝晖               电    话:13****0491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