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拆解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5 15:13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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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益阳中海船舶有限责任公司船舶拆解改扩建项目

建设地点

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建设单位

益阳中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鉴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益阳中海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位于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总占地面积126500.22平方米,其钢质、玻璃钢船艇建设工程已于2010年3月24日获得原益阳市环境局批复,批文号为益环审(书)〔2010〕3号,现公司拟投资2000万元新增船舶拆解线,本次改扩建工程不新增用地规模,不新增涉水区域。改扩建主要内容为:在原有总装车间内,对造船生产线相关工序的平面布局进行重新规划与优化,并利用车间内规划空余场地新建船舶拆解生产线;船台、生活办公区及其他配套公辅设施均予以利旧。本次改扩建不新增造船规模,金属钢制船舶年产能维持80000吨不变,年拆除报废船舶50000吨。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根据《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湘环发〔2024〕49号)的要求进行应急预案管理,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严防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要求,采取围挡封闭、洒水降尘、物料覆盖、施工道路硬化等有效降尘措施;同时采取有效的降噪、水土保持措施,规范处理施工废水及固体废物,最大限度降低施工期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金属船舶制造生产线产生的切割烟尘、焊接烟尘以及船舶拆解生产线产生的切割烟尘经移动式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船舶拆解环节产生的无组织有机废气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表A.1排放限值。

(四)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船舶机舱水及舱底水、船舶生活污水,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现场抽取并外运处置,不在厂区内贮存;项目不新增生活污水排放量,现有生活污水依托厂区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由槽罐车运至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初期雨水经隔油沉淀处理后用于厂区绿化、洒水降尘,后续洁净雨水通过阀门切换后外排。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平面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六)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实施分类收集、分类处理。企业须分别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要求,对现有危险废物暂存间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场所进行整改,规范设置贮存分区、标识标牌及防渗、防雨、防风等设施,确保固废分类收集、暂存环节符合环保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中废收尘、废钢材、废焊渣、废包装材料等可回收利用固废,外售废品回收单位综合利用,压舱水泥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间,定期转运至建筑垃圾填埋场处理。危险废物中船舶拆解环节产生的废油、废油泥、废石棉、含汞废灯管、废电路板及电子元器件、废漆渣、废电池、废油箱、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须与企业现有工程产生的废油漆(稀释剂)桶、漆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润滑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分区暂存于厂内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同时,企业须建立健全含VOCs物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含VOCs物料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确保相关数据可追溯、可核查。

(七)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末端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强化生产全流程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现象,做好分区防渗、防腐工程措施,防止项目运营对区域土壤及地下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八)落实总量控制管理措施。本改扩建项目新增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0.025t/a,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环综合〔2024〕62号)相关规定:在严格实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对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项目,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台账管理。本项目VOCs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符合上述免予提交总量指标来源说明的条件,总量指标纳入沅江市控制管理。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项目公众参与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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