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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南省鑫茂竹产业园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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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湖南益阳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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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湖南省鑫茂竹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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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璟明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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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湖南省鑫茂竹业有限公司拟投资11800万元,在益阳市桃江县鸬鹚渡镇鸬鹚渡社区建设湖南省鑫茂竹产业园。本项目总占地面积84.5亩,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一栋占地面积8961.06m2竹炭生产厂房(1号厂房),一栋占地面积9162.42m2竹炭生产厂房(2号厂房)和一栋占地面积3905.55m2竹筷生产厂房(3号厂房),以及一栋占地面积368.7m2办公楼,并配套给排水、供配电等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项目建成后,年生产20000吨机制炭和10000吨一次性竹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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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四格池处理达标后用于农肥,综合消纳不外排;喷淋除尘废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1号厂房二次粉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排放,2号厂房二次粉碎粉尘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3)排放,外排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1号厂房烘干系统废气经水雾除尘+静电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5m排气筒(DA002)排放,2号厂房烘干系统废气经水雾除尘+静电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5m排气筒(DA004)排放,3号厂房烘干系统废气经水雾除尘+静电除尘器处理后尾气经15m排气筒(DA005)排放,其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执行《湖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中标准限值,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限值,林格曼黑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排放限值;竹屑运输、装卸、堆存过程产生的粉尘以及机制炭破碎、筛分粉尘采取封闭厂房(只留车辆进出口不封闭)阻隔在原料区自然沉降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及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无组织排放标准限值;厂区内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规定的排放限值。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平面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强设备维护,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库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本项目除尘器及地面沉降收集粉尘、竹制品加工边角料、沉淀池沉渣收集后作原料回用于生产;竹焦油、竹醋混合液、不合格产品等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生物质燃料灰渣经收集后可用作农家肥;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废含油抹布及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定期送有资质单位处置。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严格落实安全和消防的要求,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制定行之有效的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二氧化硫0.495吨/年、氮氧化物1.258吨/年、挥发性有机污染物2.304吨/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通过排污权交易购买获得,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实行倍量替代,倍量替代来源方案详见环评报告附件。所有总量指标纳入桃江县总量控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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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湖南省鑫茂竹产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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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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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