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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湖南金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玻璃钢、注塑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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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湖南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第5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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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湖南金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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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中璟太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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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
湖南金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拟投资1500万元于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智能制造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第5栋建设玻璃钢、注塑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项目占地面积5060m2,主要建设1条注塑生产线、1条玻璃钢制品生产线和1条RTM工艺生产线,并配套建设原料仓库、成品仓库、办公区等辅助设施与环保工程等。项目投产后,年产100吨专用设备配件、600套RTM成型件和3000套玻璃钢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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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加强生产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制定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各类环境风险事故。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喷漆与烘烤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取“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1中汽车制造排放浓度限值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1)排放;打磨工序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收集后采取布袋除尘器处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限值后,通过1 根15m排气筒(DA002)排放;注塑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限值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3)排放;模压工序(包含RTM工艺)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有效收集后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4中的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15m排气筒(DA004)排放。加强对各废气产生环节的管理,提高废气收集效率,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管理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浓度分别执行《表面涂装(汽车制造及维修)挥发性有机物、镍排放标准》(DB43/1356-2017)表3中的限值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的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新改建二级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沅江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优化总平面布置和设备的选型,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减震、消声、隔声等措施,加强设备的维护与保养,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措施。项目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分别设置危废暂存间和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工作。生产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和废弃包装袋等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后外售进行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处理;废过滤棉、废漆渣、废活性炭、废漆桶、废导热油、废油桶、废机油、含油抹布及劳保用品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场内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相应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外运安全处置。 (六)落实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0.18吨/年,实行倍量替代,总量指标纳入沅江市总量控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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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情况 |
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未对环境影响报告表公众参与作强制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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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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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 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