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大通湖区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 |
|
建设地点 |
益阳市大通湖区 |
|
建设单位 |
益阳大通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沐程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项目概况 |
大通湖区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总投资5090.40万元,涉及河坝镇、千山红镇、南湾湖办事处3个乡镇(办事处)。主要建设生态绿渠128864.98㎡与生态湿地489180㎡,其中生态绿渠建设包括联锁砖工艺生态护岸56762.55㎡,植物护岸72102.43㎡。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职环保管理人员,严格落实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切实保护大通湖流域生态环境。 (二)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做好生态修复等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1.严格落实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严格控制施工场界,加强施工管理,不得越界施工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2.按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并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控措施,确保施工期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3.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益阳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扬尘污染管控“六个百分百”的要求;优化施工工艺,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定期对施工场地和运输道路洒水抑尘,施工道路、场地及时硬化,运输车辆用篷布遮盖并低速行驶,弃渣和表土的临时堆场应设置围挡并及时覆盖,加强疏挖施工的环境管理,减少无组织粉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外排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要求。 4.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围堰初期废水经自然沉淀后直接排入河道,围堰经常性废水、机械设备及车辆冲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临时堆土场初期雨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洒水降尘;渠道水面清理杂物沥干水可直接排入下游渠道。施工人员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作农肥,不外排。 5.落实噪声污染物防治措施。防止施工噪声扰民。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工艺,在居民区等敏感点附近应设置隔声降噪措施,午间(12:00-14:00)停止高噪声设备作业,夜间(22:00-次日6:00)禁止施工,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 6.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工作。产生的固废收集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施工期生活垃圾、清表固废、水面清理杂物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沉淀池沉渣交由专业的渣土公司处置;建筑垃圾由专业的渣土公司处置。隔油池油泥经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7.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保护周边生态环境。严禁非法弃土,及时对临时占地区、植被扰动区进行植被恢复;加强宣传教育,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严禁捕杀野生动物,切实保护湖南南洲国家湿地公园生态系统内的动植物。 8.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涉水作业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水质变化,开展跟踪监测,为防止废水事故排放导致湖南大通湖国家湿地公园的水质下降,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预案和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 |
|
公众参与情况 |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建设单位在报告书编制不同阶段对项目环评情况进行了公示,并编制了《益阳大通湖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大通湖区大通湖流域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