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益阳市赫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前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12-27 11:32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项目名称

益阳市赫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

建设地点

益阳市赫山区体育路121号

建设单位

益阳市赫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湖南中璟太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概况

益阳市赫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投资1200万元在赫山区体育路121号建设益阳市赫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项目,项目占地面积4330.5平方米,建设内容包括1栋综合大楼及门诊楼、1栋检验楼、1栋应急大楼及公共卫生楼、其他配套公辅设施及环保工程等。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严格履行建设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加强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环保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配备环保管理人员;加强运营台账和环保台账的登记管理,做到有据可查;定期对污染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微生物实验室含病原微生物气溶胶的废气经生物安全柜高效处理器处理后再经楼顶排放,理化实验室无机废气、有机废气经操作柜收集再经楼顶排放,有机废气、氯化氢、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放速率按50%执行),氨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污水处理站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相应标准,厂界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4554-93)。柴油发电机尾气经自身配套烟气净化处理器处理后引至楼顶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楼顶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 相关标准。

(三)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实验室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的预处理标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同时满足团州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团州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优化平面布局,尽量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加强设备维护,并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项目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4类标准。

(五)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按照“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的原则,做好固废的分类收集、暂存、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要求,防止二次污染。本项目的危险废物主要包括医疗废物、污水处理站栅格及污泥、废紫外线灯管、废试剂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外委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废进行合理利用、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置。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强化环境风险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做好环境风险巡查、监控等管理,杜绝环境风险事件发生;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公众参与情况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我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听证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要求听证。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737-6203302

通讯地址:益阳市迎宾路555号益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生态环境局窗口

邮编:413000

(公众意见反馈时间:自本公示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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