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12-03 11:3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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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益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益林字〔202469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

现将《益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益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益阳市林业局

20241026


 


 

益阳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护林员管理的通知》,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由乡级人民政府(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的,纳入湖南省林长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林长制系统”与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动系统”管理,从事森林草原资源、重要湿地资源管护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市林长制事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关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级涉林机构”)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生态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日常管理。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态护林员选聘等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第五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能使用巡护系统APP开展巡护工作

(四)热心护林工作,熟悉村情、山情、民情,在本地居住和生活。

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补助县脱贫人口。其余生态护林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聘用上一聘期的优秀护林员、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复员军人、原村干部、林草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草湿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  选聘程序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应当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公告乡级涉林机构在政府驻地、行政村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应聘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选聘条件初步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经汇总相关资料后上报乡级涉林机构。

审核乡级涉林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聘用人选。

公示乡级涉林机构在政府驻地、行政村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拟聘人选、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聘用:公示期满,乡级人民政府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劳务职责、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七条  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因以下原因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主动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约定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责任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无法履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本人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应当由本人提前30日向乡级涉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级涉林机构书面通知本人,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乡级涉林机构在收到生态护林员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申请、确定解聘人员名单后,应按照选聘程序对空缺岗位补聘,确保不出现管理空窗期。生态护林员正式离职当天,乡级涉林机构应在林长制系统和联动系统同步更新新选聘生态护林员信息。

 

第三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职责

(一)接受乡级涉林机构的领导指挥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落实各级林长令安排的工作事项。

)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湿资源状况,使用巡护系统开展日常巡护。每月有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20森林高火险期、候鸟迁徙期和越冬期全勤在岗。管护网格内所有巡护点巡护频次每月不低于1次;

)及时发现并处理威胁或危害林草湿资源的各类异常情况,利用巡护系统事件上报机制做好记录和按程序准确上报

1)协助管理野外用火,根据湖南省森林火情热点快速核查处置131”机制要求,及时核查、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2)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并配合做好线路踏查、监测预报和除治等前期处置工作

3)及时发现并报告野生动物异常死亡情况;

4)及时发现、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垦滥占林地草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破坏古树名木以及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5)掌握管护网格内林区道路、林业生产以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标志等设施情况,协助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学习和宣传林草湿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知识

)生病、家中有事等原因无法到岗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应委托或报告乡级涉林机构安排有关人员代替巡护

)发现相邻管护网格出现安全隐患时,要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报告或提醒;

)协助林业科技员、监管员、执法人员等开展案件调查、舆情信访问题前期处置及森林督查、综合监测等相关工作。

)巡护时规范着装并佩戴标识

)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湿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及时足额获取劳务报酬

(二)获取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与保障

(三)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教育等培训学习,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四)知悉管护网格内面积、四至界限及相关图文资料

(五)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参照第条)

(六)对林草湿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七)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各地可在符合条件的生态护林员中培养林业科技员。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林草湿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四章  劳务报酬与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可参照享受中央财政补助的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水平,根据日常巡护距离、管护难易程度、管护履职的耗时和频次等,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劳务报酬标准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得随意降低。

第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涉林机构应当为生态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原则,可统筹相关涉林专项资金,保障生态护林员合理的劳务报酬和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和开展培训等支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生态护林员在巡护工作中产生的终端通信、流量和交通等成本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护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生态护林员。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等工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具体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机构负责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加强林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涉林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与使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生态护林员政策优化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七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涉林机构应当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指导。市级每年培训县乡从事护林员管理工作人员1次以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涉林机构对本辖区全体生态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内容包括林草湿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岗位职责,森林防火、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业务知识和实用技术,巡护系统APP使用的基本技能,以及安全防护等。

新聘生态护林员必须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十八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涉林机构应当定期走访调研部分生态护林员,掌握护林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长期坚守在山头湿地、作出突出贡献、生活条件相对困难的护林员,适时走访慰问。

第十九条  全市生态护林员统一使用林长制系统进行管理,并与联动系统同步维护,具体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机构和乡级涉林机构负责。乡级涉林机构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按照“一格一人”为统一划定的林草湿资源管护网格聘用生态护林员,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以每个生态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为前提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森林草原资源分布、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合理划定管护网格的数量和面积。原则上按行政村(含社区下同)划分网格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面积大的行政村可划定多个管护网格各管护网格必须无缝对接、覆盖全域且不得交叉重叠。应根据网格面积、人为活动、季节等因素合理制定巡护路线科学设置巡护点。古树名木、候鸟迁徙通道、森林火险重点目标、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重点管控区域、野生动物重点保护区域或重要栖息地、重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监管区域应设置巡护点。

管护网格一经划定原则上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市林业局初审,报省林业局审核同意后调整。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条  将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考核方案,乡级涉林机构运用巡护系统负责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工资)、奖惩挂钩,其中计发绩效补助不得高于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总额的30%具体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湿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火情火灾,进行先期处置,挽回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在131”机制森林火情核处任务中高效履职的,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情热点快速核查处置“131”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林监函〔202412号)规定同步进行奖励。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行为,使林草湿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湿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级因政策性任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划定管护网格并选配生态护林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网格化管护体系。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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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办文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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