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4-03-18 18: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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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

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益烟法〔20248

 

各县(市)烟草专卖局、机关各部门、六三六贸易连锁有限公司:

现将《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烟草专卖局

202425

 

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益阳市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利益,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益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以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会需求、方便消费者购买为根本,结合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相关市场因素变化趋势和未成年人健康保护等要求进行规划布局。

 

第二章  合理布局标准

 

第五条  规划原则:以益阳市辖区行政区划、主要街道、地形地貌等自然分割形成的平面区域为基础,参考当前的零售户分布、卷烟消费需求、市场布局等情况,划分若干个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单元,核定各最小单元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单元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划数量和现有持证户情况。

最小市场单元按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总量控制,现有零售点数量达到或超出规划数量后,不再新设置零售点,有注销、收回等情形导致数量减少后低于规划数量的,实行退一办一。

第六条  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存量未达到规划数量的,零售点设置标准如下: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城区(含县城)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2.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8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居民小区按照已入住的住户数量设置零售点,不足500户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

2.行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400人以上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但总数不超过5个零售点;

3.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涵盖购物、文娱、餐饮等的开放式商业综合体内部,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

4.独栋纯商用写字楼(不含商住两用房公寓楼)的临街门面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5.轮船候船厅内部、高速公路服务区可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6.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对内经营、相对封闭的场所内部可以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总量+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各类车站、火车站、高铁站等候厅内部可设置不超过2个零售点,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15米;

2.综合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物流园区内部,零售点总量不得超过固定门面(摊位)的1%,且两个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低于30米;

3.具备可内外同时经营的,需同时达到内部总量限制和外围距离限制。

第七条  为优化卷烟零售点布局结构,对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等以外的、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与其他烟草零售点间距应达到300米以上。

第八条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被有关机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处于惩戒期内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无人超市、无人商店、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且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身份或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特殊区域

1.党政机关内部;

2.中小学校校内及距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间距以内,幼儿园园内及距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培训机构内部;

3.母婴用品店、文具店、玩具店、游乐场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经营场所条件规定

 

第十条  本规定中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相对固定、具备实物商品展示的,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用于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具体地点和场所。

与经营场所分离、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仓库、储藏室、楼梯间、走廊等场所均视为经营场所,在后续执法检查中,经营者应主动配合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实施检查。

第十一条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可以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只得在细化后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烟草制品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1.经营场所明显不具备对外经营烟草制品的基本条件的,如未装修完成、未实际商用等;

2.临时占道经营、建筑物前广场、停车场,可移动位置或无墙体等物理隔断而无法界定具体经营场所范围的;

3.流动摊点(车、棚、柜)、市场无围挡摊位、简易活动房(铁皮房、油毡房、窝棚等)、电话亭、报刊亭、爱心亭、治安亭或其他形式临时搭建占地经营的;

4.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擅自将楼梯间、地下室、公共楼道、消防通道、人防工程区、车库等区域改造用于经营场所的;

5.与其他经营主体共用同一场所,未隔断形成完全独立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1.经营场所与生活起居场所(如客厅、厨房、卧室等)相连且无有效隔断的;

2.消费者需要经过生活起居场所才能进入经营场所的。

(三)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

(四)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燃气、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香精香料、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挥发的物品,或经营存储环境恶劣,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霉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优抚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关于最小市场单元内零售点总量和间距的限制,但经营场所不得低于原有经营面积、规模,并按照“一店一址”设置零售点:

(一)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发证机关作出注销决定后1个月内,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二)经营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未产生变化,因“个转企”“小升规”等变更组成形式等内容,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设立在中小学校校内及距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间距以内,幼儿园园内及距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持证人自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起三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主动搬迁,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四)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或政府部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危房改造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不低于原经营规模、面积的前提下,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五)实际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商场内部,可以设置不超过1个零售点;

(六)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城区(含县城)街道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商店,乡镇街道实际经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便利店、烟酒商店,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不得突破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上限。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首次办理的,可以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或合法证明,适当放宽最小间距的限制,但不得突破最小市场单元规划数量上限:

(一)申请人为具有自主经营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等,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且仅限本人独立经营;

(二)申请人获得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个人荣誉称号,如“道德模范”“劳动模范”“见义勇为”等,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仅限本人独立经营;

(三)申请人为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等,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仅限一名家属办理,并经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残疾等级较高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且无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未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的残疾人,按照如下标准放宽,且仅限本人独立经营:

1.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

2.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3.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五)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累计;

(六)市级以上烟草专卖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涉及相关词语的说明:

(一)本规定中的“城区街道”“乡镇街道”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统计用城乡划分规则执行;

(二)本规定中的烟草制品零售业态分类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进行核定,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等;“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

(四)本规定中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五)本规定中的“严重失信名单”,是指被国家征信系统或相关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人员;

(六)本规定中的“间距”是指从一个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到邻近经营场所进出口通道之间,在不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行人行走的最短距离;

(七)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阳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益烟专〔20227号)同时废止。本规定施行过程中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益阳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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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市政府办文电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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