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就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召开新闻发布会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07-17 08:33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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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益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新闻发布会。会上,益阳市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晓跃对《办法》及《规划》作了重点解读。益阳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曹光辉等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16年11月1日,益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益阳市获得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同年12月2日,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正式批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条例》的顺利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安排,由市规划局负责,组织起草了《办法》,并对《规划》进行了修改完善,编制了分图图则。

《办法》于2017年6月2日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共8章、37条,涵括总则、保护规划的编制与修改、保护管控标准、保护措施、生态修复、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和附则。

《办法》明确了“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有序修复、公众参与和损害担责”的山体水体保护原则,强化了责任担当,规定市人民政府、赫山区人民政府、资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山体水体权属单位是山体水体保护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山体水体保护的责任人,高新区管委会、东部新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履行山体水体保护的主体责任。明确市城乡规划部门为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的主管部门,国土、林业、水务、环保、住建、城管、民政、农业、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办法》严格了山体水体保护的管控标准,规定了一、二级山体水体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条件,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山体保护范围内“五种情形”,在水体保护范围内“六种情形”的开发建设活动。

《办法》对山体水体保护工作的实施明确了考核评估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定期开展实施情况评估,并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情形实行责任追究。

《办法》于7月1日与《条例》同步实施。

《规划》作为《条例》、《办法》的配套文件,本轮修改,市规划局与市规划设计院对规划区内的山体水体进行了现状测量,对山体水体进行了重新统计,对山体水体的分级进一步作了界定,并修订了山体水体保护名录。

作为与《规划》配套的重要文件,本次同步编制了《山体水体保护分图图则》,对受保护的山体水体进行了编号,明确了山体水体的位置、保护等级、保护面积、保护界线、生态控制线、建筑景观控制区等,明确了各类建筑后退山体水体保护界线的最小距离,周边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明确了保护山体的植被覆盖率和保护水体的水质标准,对部分山体的山脚或与其他用地相交处规划了步行景观道,作为保护山体边缘界线的明显物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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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规划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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