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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益阳市残疾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06-09 10: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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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YCR-2015-61001

  益残联〔2015〕30号

  各区县(市)残联、财政局:

  现将《益阳市残疾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残联                益阳市财政局

  2015年5月6日

  益阳市残疾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残疾人驾驶培训管理,帮助残疾人提高驾驶技术,增强残疾人就业本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残联字〔2014〕15号)和《湖南省残疾人 培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湘残教就字〔2011〕23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处于就业年龄段、有培训意愿、符合汽车驾驶身体条件的残疾人。

  第三条  残疾人驾驶培训坚持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二)因地制宜、按需施训;

  (三)严格管理、保证质量。

  第二章    培训方式

  第四条  集中培训。市和区县(市)残联组织残疾人到驾校进行培训。

  第五条  分散培训。残疾人自主选择驾校培训。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六条  建立市级残疾人驾驶培训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交通、交警等部门批准的残疾人驾驶培训机构资质,相关手续齐备;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室内外残疾人驾驶训练设备和场地;

  (三)有方便残疾人学习、生活的无障碍设施和设备;

  (四)承诺在残疾人培训费用上提供优惠。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条件的驾校,持下列资料,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批准的残疾人驾驶培训资质文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住址、身份证、学历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驾驶培训机构(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基地招生规划,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市残联收到受理申请后,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确定培训基地,授予“益阳市残疾人驾驶培训基地”牌匾。

  第九条  培训基地管理。

  培训基地确定后,应按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与市残联签定购买服务协议。培训基地原则上一定三年,市残联每年对培训基地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另行制定),考核评定合格的给予6万元奖励,考核不合格的摘牌。

  第四章    经费补贴

  第十条  补贴标准:按培训驾校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的当年度残疾人驾驶培训经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补贴方式:对集中培训的,培训补贴资金由培训组织单位直接拨付到培训基地;对分散培训的,由残疾人凭获取的驾驶证到区县(市)残联领取。符合驾驶身体条件的残疾人可以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补贴资金来源:各级财政应根据《湖南省残疾人培训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将驾驶培训补贴资金列入残保金支出预算。市本级对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按补贴资金的40%给予补助。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残联要利用各种媒体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政策的宣传,将培训信息告知残疾人。

  第十四条  市残联负责残疾人驾驶培训的规划、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县(市)残联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搞好集中培训的组织,按规定拨付或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培训基地要严格按照残疾人驾驶培训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培训。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残保金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落实培训资金,确保补贴到位。

  第十八条  聘请第三方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监督,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试行。

益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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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残联作者:责任编辑: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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