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3-19 09: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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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一是近几年汛期出现的一些重大险情与旱土改水田、稻田挖塘(沟)养虾、河道采砂和灌溉打井等行为活动密切相关。

二是堤防管理范围内的农村居民房屋以及高杆作物对汛期查险、找险、处险带来很多困难。

三是从2016、2017和去年的防汛过程来看,农村劳动力的不足以及老龄化越来越严重,难以满足防汛抢险的需要,堤防实行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管理势在必行。

四是“十四五”期间国家堤防建设投入重点开始由蓄洪垸向重点垸转变,2021年底蓄洪垸安全建设一期工程将基本告一段落,重点垸堤防加固一期工程即将启动,我市长春垸、烂泥湖垸纳入了该项目,目前水利部水规总院已完成可研审查,正准备报国家发改委立项。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5、《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

6、《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

三、编制原则

遵循现有的水法律法规和河湖划界、水利工程划界成果,以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防洪安全,确保垸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的。

四、编制过程

2020年10月初益阳市水利局草拟了《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经组织相关水利专家进行了多轮次讨论后形成“征求意见稿”,12月3日在全市河长制工作会议上将“征求意见稿”下发给区县(市)和市直相关部门征求了意见,合理建议均予以采纳。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对《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进行了审查,会后积极与市司法局进行了对接,在益阳水利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2020年12月25日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然后综合区县(市)及市直相关部门和专家组等多方意见,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后,再次将“规定”进行了修改,报市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益阳市堤防工程管理规定》共十二条。第一条说明《规定》的目的、目标和依据。为加强益阳市江河湖泊堤防工程管理,保障堤防工程运行安全,确保安全度汛,维护河湖健康美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界定了堤防及堤防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本规定所称的堤防是指本市范围内防止洪水侵袭,沿河湖边缘修建的挡水建(构)筑物。主要包括河堤、湖堤、隔(间)堤、通湖渍堤(不包括渠堤、水库围堤)。堤防工程包括大堤主体工程、护堤地、涵闸、护坡、防汛公路以及防浪林等附属设施。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严格按《湖南省洞庭湖区水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河湖划界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相关成果执行。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堤内外戗堤,防渗导渗工程,穿堤、跨堤交叉建筑物,附属工程设施,护岸控导工程,管理单位生产、生活区建筑及护堤地。根据《堤防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71-1996)相关规定,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一般自临水侧坡脚线向临水面外水平延伸5至30米至大堤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至50米(经过城镇的堤段不得少于10米)。堤防工程保护范围视堤防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划定,一般1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200-300米,2、3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100-200米,4、5级堤防为自管理范围外缘线至垸内方向50-100米;第三条进一步明确了堤防工程县级管理责任主体和市级监督责任主体。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堤防工程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指导堤防管理单位做好堤防工程的维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区县(市)堤防工程管理工作;第四条堤防工程日常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检查监测、维修养护、防汛管理、安全管理等。堤防管理单位应规范运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标准化管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运行管理规范要求,制定并落实堤防工程运行管理制度,涵盖岗位职责、设备操作、检查监测、维修养护、安全生产、防汛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培训、档案管理以及穿(跨、临)堤建筑物管理等内容;第五条本市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堤防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破坏堤防工程;第六条共五款进一步明确了涉河涉堤禁止性行为。在堤防工程管理及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改(扩)建房屋。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杆作物(防浪林除外),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修建有碍堤防安全和堤防抢险的建(构)筑物,禁止放牧、开渠、烧窑、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在堤防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旱土改水田,禁止水田挖塘(沟)养殖,禁止打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七条共五款进一步明确涉河涉堤建设审批事项及报批要求。规定在堤防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临)堤建(构)筑物;采砂、淘金、弃置沙石或淤泥;爆破、钻探等工程作业;临时堆放物料;其他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活动”等活动,必须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第八条共四款明确了险工险段的管理办法和治理要求。区县(市)应将堤防管理维修维护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应加强堤防险工险段的管理和治理力度。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安全,限期消除影响堤防工程安全运行的隐患。险工险段实行登记、监管、整治和销号制度。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开展堤防安全隐患探测工作,编制专项探测报告,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定、备案。险工险段应设置标识标牌,堤防管理单位应编制度汛预案、落实防守责任,报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加大险工险段整治力度,力争“十四五”末完成重要险工险段的整治,消除一线防洪大堤两水夹堤,因地制宜的建设好压浸平台,2035年底前完成所有险工险段的治理工作;第九条主要是要求区县(市)加强防浪林的建设和管理;第十条主要是考虑不规范采砂行为对堤防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提出河道采砂方面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共四款主要是违反本规定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是《规定》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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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市水利局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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