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中国益阳门户网 www.yiya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4-08 16: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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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安全高效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有效防范资金存放的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存放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综合效益,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法》起草的必要性

(一)上级有规定。2018年以来,财政部、省财政厅相继下发文件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有效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但2016年1月印发的《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益政发〔2016〕2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只对财政资金存放进行了规范,未将政府部门代管的资金存放纳入统一管理。同时,财政部、人民银行总行对市县国库现金管理政策进行了调整,老《办法》有关内容已不适应现行政策规定。因此,重新出台一个具有指导性、规范性、操作性的文件,统一规范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工作十分迫切。

(二)管理有需要。按照商业银行支持全市经济发展力度、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程度、风险防控能力和代理财政业务的服务管理水平,在各商业银行间客观、公正地分配、调度财政资金存款,有利于促进各商业银行转变经营理念,加大支持地方发展力度,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二、《办法》起草及完善过程

市财政局自去年6月份开始酝酿修订老《办法》,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查阅了大量资料,统计梳理商业银行反映的各类问题,深入10家银行实地调研,充分借鉴周边地市的经验,于8月底形成了《益阳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初稿。9月份,向市政府有关汇报了《办法》起草情况,并与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专题讨论,根据讨论意见,对《办法》初稿进行了反复修改。10月份,《办法》(征求意见稿)定稿后,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了市金融办、市住建局、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益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益阳中心支行及10家商业银行的意见。11月份,对单位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多次讨论,对合理化意见予以采纳,最后形成今天呈报的文本。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五章共二十八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进一步规范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行为,建立公正、公平的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综合效益。

制定本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文件。

第二条至第五条:对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的范围、资金存放管理原则、资金存放方式及账户开设等内容分别予以明确。

第二章:存放银行

第六条至第七条:对资金存放银行资格和参与资金定期存放操作条件进行规定。

第三章:资金存放额度分配

第八条:对资金存放分配主体以及考核指标、测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考核指标分4个方面: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银行自身风险防控能力、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九条:对社会融资规模的统计口径作出特定解释。

第十条至第十一条:设定新老银行区分原则,主要是按各商业银行的设立时限进行分类界定。对新银行考核计分办法、老银行考核计分办法进行规定。

第十二条:明确市财政为资金存放额度分配方案制定责任主体。

第十三条:对资金分配测算及完成时限、资金分配下达申报程序、资金月调度起点及特殊情况的调度方式予以明确。

第四章:管理与责任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新开立银行账户选择方式、政府性资金和政府部门代管资金存放管理要求、资金转出开户银行和不转出开户银行定期存款采取的选择方式、资金定期存款期限。

第十八条:规定资金存放银行的管理责任及造成资金存放损失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明确存放银行不服从调度和延压资金给予的处罚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资金管理部门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支取资金及提前支取资金计息方式。

第二十一条:规定资金存款不得与银行职工业绩及收入分配挂钩。

第二十二条:明确资金管理部门每月应将资金在各银行的存放情况报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明确银行相关考核数据提供的责任主体及完成时限。

第二十四条:明确财政部门和代管资金管理部门收回存放资金时的情形、应采取的措施和取消银行定期存放资格的时限。

第二十五条:明确因主观故意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予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监督的部门。

第二十七条:要求市辖区参照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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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政府办作者:责任编辑:梁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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