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省人社厅发布消息,夏季高温期间(7月1日至9月30日)用人单位应当向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清凉饮料不能抵高温津贴。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费的,可拨12333投诉。且高温下工作中暑属于工伤,职工即可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