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经资阳区人民法院悉心调解,一起水产养殖户与鱼药生产商、销售商产品责任纠纷成功化解。三方达成一致,由生产商、销售商按责任比例共同向水产养殖户支付赔偿款共计36万元。
去年秋季,资阳区一水产养殖户王某使用购买的鱼用杀虫剂后,养殖塘内无鳞鱼出现大面积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王某与河南某销售商、武汉某生产商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诉至资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预期收益及维权开支等费用76万元。
该案争议焦点复杂、涉案金额较高、矛盾对抗性强,处理难度较大。庭前阶段,承办法官主动对接各方当事人,单独谈心沟通,全面梳理诉求与争议焦点,细致核查产品资质、损失记录等证据。一方面安抚养殖户情绪,引导依法理性维权;另一方面厘清产品责任基本脉络,释明调解对降低诉累、减少损失的优势,夯实调解基础。鉴于案件涉及水产养殖、产品质量认定等专业问题,法院组织现场调解,向三方释明产品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依法承担责任。针对损失金额、责任比例分歧,法官采用“背对背”疏导+“面对面”协商模式,轮番沟通劝解,三方最终达成一致,由生产商、销售商按责任比例共同向王某支付赔偿款共计36万元。
该案是资阳区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矛盾诉前源头化解的生动实践。近年来,该院聚焦涉农、涉民生纠纷,将调解贯穿审判全过程,以柔性司法减少诉累、定分止争,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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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益阳日报全媒体作者:陈浩军 曹珍瑛责任编辑:文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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